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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山私募存内控机制不健全等3项违规 何炫被公开谴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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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27 15:50:52   人浏览 来源:中国经济网 加入收藏 (0)   

简介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7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友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山私募)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   经查,友山私募存在三项违规,具体为一是未按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27日讯 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友山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山私募)发布纪律处分决定书。 

  经查,友山私募存在三项违规,具体为一是未按合同约定向投资者进行信息披露。根据551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可通过管理人网站、邮寄服务、传真或电子邮件、其他等方式中至少一种进行披露”,但是551基金的投资者信息披露查询账号开立率未能满足相关要求,导致部分投资者无法看到基金产品的季报、年报等信息。 

  二是募集程序不规范。个别投资者向协会投诉反映,其在提出赎回551基金份额需求时,友山公司才向其进行了销售高风险产品所应进行的风险告知、警示的录音录像工作,距离投资者认购份额时已隔一年半。 

  三是内控机制不健全。友山公司在通过551基金购买九安医疗(002432.SZ)、翠微股份(603123.SH)两只股票时,违反了交易所大额申报、连续申报相关规定。在收到监管提示函提示“翠微股份近期频繁异动,存在交易风险,交易所将对该股票的异常交易行为从严认定”后,公司仍在2022年2月14日大额申报交易翠微股份,成交金额约2999.75万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友山公司采取书面警示的监管措施,以上事实反映公司内控机制不健全。 

  上述情形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基于以上事实,协会决定对友山私募进行公开谴责。 

  此外,郭斌作为现任友山私募合规风控负责人、何炫作为现任友山私募法定代表人,协会决定对二人进行公开谴责。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私募基金运行期间,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4个月以内向投资者披露以下信息: 

  (一)报告期末基金净值和基金份额总额; 

  (二)基金的财务情况; 

  (三)基金投资运作情况和运用杠杆情况; 

  (四)投资者账户信息,包括实缴出资额、未缴出资额以及报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额总额等; 

  (五)投资收益分配和损失承担情况; 

  (六)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信息。 

  《私募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一)基金名称、注册地址、组织形式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范围和投资策略发生重大变化的; 

  (三)变更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的; 

  (四)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 

  (五)触及基金止损线或预警线的; 

  (六)管理费率、托管费率发生变化的; 

  (七)基金收益分配事项发生变更的; 

  (八)基金触发巨额赎回的; 

  (九)基金存续期变更或展期的; 

  (十)基金发生清盘或清算的; 

  (十一)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的; 

  (十二)基金管理人、实际控制人、高管人员涉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或正在接受监管部门或自律管理部门调查的; 

  (十三)涉及私募基金管理业务、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四)基金合同约定的影响投资者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经营机构通过营业网点向普通投资者进行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告知、警示,应当全过程录音或者录像;通过互联网等非现场方式进行的,经营机构应当完善配套留痕安排,由普通投资者通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电子方式进行确认。 

  以下为原文: